出國旅游逾期未歸者處理辦法
旅游者未按規定時間返回,將視為在臺逾期停留。因以下情況如自然災害、重大疾病、緊急事故、突發事件、社會治安等不可抗力因素而導致在臺逾期停留之旅游者,接待社和組團社應盡快安排其與其他旅游團返回。如無正當理由,情節輕微者,接待社和組團社應負責安排隨其他旅游團返回。蓄意逾期停留、情節嚴重者,將由臺旅會和海旅會與雙方有關方面聯系,安排從其他渠道送回;須經必要程序者,在程序完成后及時送回。旅游者逾期停留期間及送回所需交通等費用,由逾期停留者本人承擔。若其無能力支付,由接待社先行墊付,并于逾期停留者送回之日起三十天內,憑相關費用票據向組團社索還。組團社可向逾期停留者追償。一般來說,逾期不歸者,將導致北京組團社赴臺資格被停掉,由此帶來的損失將由該滯留者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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