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入境手續
臺灣的入境證明是臺灣當局發給大陸居民的《大陸同胞旅行證》。申辦此證件應在申辦出境證件之前辦妥。此證件由臺灣親友向臺北市博愛路的臺灣當局警政署出入境管理局申請。申請的文書由大陸居民填寫"旅行證申請書",申請臺灣"具結書",由在臺灣有戶籍的人出具"保證書"。具結書為具結在臺停留兩個月,限期內離臺,遵守當地法令等。"保證書"是保證人應承擔的責任;一是保證被保證人在臺期間不從事違法活動;二是保證被保證人在臺期間生活費用;三是陪同被保證人再入境后3天內向居住地的警察分住所辦理流動人口登記;四是如被保證人逾期為離臺或有違法活動,應配合臺灣主管機關將被保證人遣送出境。申辦的《大陸同胞旅行證》獲準后,臺灣入出境管理局會將旅行證正本寄給香港金中到89號奔達中心東座四樓的中華旅行社,以便轉發給大陸居民;旅行證影印本寄給大陸居民在臺親友,并告知正本已寄香港,大陸親屬可持此影印本及香港發給大陸親屬的兩次入境香港許可證明,到香港中華旅行社領取進入臺灣的旅行證正本。如果內地公民本人辦理入臺手續,則可委托香港中國旅行社代辦。香港中國旅行社接到赴臺人員的委托后,即協助辦理經香港去臺灣和再經香港返回內地的香港再入境手續。如果是臺灣親屬為赴臺人員辦妥了入臺手續,則將影印件寄往香港中國旅行社,香港中國旅行社核實后,即通知赴臺人員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中國旅行社,轉告當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各市、縣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接到通知后,即視為內地公民已辦妥入臺手續,并將依法受理申請和審批發證。然后,赴臺人員又可把辦理結果通知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中國旅行社,或者直接告知香港中國旅行社,香港中國旅行社即可轉告赴臺人員在臺的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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