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游辦證指南全攻略
赴臺旅游開放范圍編輯本段回目錄第一批(2008年7月18日起執行)為:北京、天津、遼寧、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山東、湖北、廣東、重慶、云南、陜西等13個省市
第二批(2009年1月25日起執行)為:河北省、山西省、吉林省、黑龍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南省、廣西壯族自治區、海南省、四川省、貴州省共12個省(區)臺灣游辦證指南編輯本段回目錄大陸居民前往臺灣定居、探親、訪友、旅游、接受和處理財產,處理婚喪事宜或者參加經濟科技、文化、教育、體育、學術等活動,須向戶口所在地的市、縣公安 局提出申請。
大陸居民申請前往臺灣,須履行下列手續:
(一)交驗身份、戶口證明;
(二)填寫前往臺灣申請表;
(三)在職、在學人員須提交所在單位對申請人前往臺灣的意見;非在職、 在學人員須提交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對申請人前往臺灣的意見;
(四)提交與申請事宜由相應的證明:
1、前往定居,須提交確能在臺灣定居的證明;
2、探親、訪友、須提交臺灣親友關系的證明;
3、旅游, 須提交旅行所需費用的證明;
4、接受、處理財產,須提交經過公證的對該項財產有合法權利的有關證明;
5、處理婚姻事務,須提交經過公證的有關婚姻狀況的證明;
6、處理親友喪事,須提交有關的函件或者通知;
7、參加經濟、科技、文化、教育、體育、學術等活動,須提交臺灣相應機構、團體、個人邀請或者同意參加該項活動的證明;
8、主管機關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證明。
公安機關受理大陸居民前往臺灣的申請, 應當在30內, 地處偏遠,交通不便的 應當在6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通知申請人。緊急的申請,應當隨時辦理。經批準前往臺灣的大陸居民,由公安機關簽發或者簽注旅行證件。
經批準前往臺灣的大陸居民,應當在所持旅行證件簽注的有效期內前往,除定居的以外,應當按期返回。大陸居民前往臺灣后,因病或者其他特殊情況,旅行證件到期不能按期返回的,可以向當地的公安機關或者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關機構申請辦理延期手續;有特殊原因的也可以在入境口岸的公安機關辦理入境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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