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di)一條 為了加(jia)強旅(lv)游(you)(you)系(xi)統職工(gong)隊伍的精神文明(ming)建設,反(fan)對(dui)在旅(lv)游(you)(you)業務中私自收(shou)受(shou)回扣(kou)和小費的不(bu)正當行為,維護我國旅(lv)游(you)(you)聲譽,更好(hao)地發展旅(lv)游(you)(you)事業,特制(zhi)定本規定。
第二條 旅游系統職工在工作中,不(bu)得私自索要、收受回扣(包括(kuo)券證(zheng)、實物和其他報酬)。
違反前款規(gui)定,有(you)下列行為之一的(de),由旅游(you)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情節予以處(chu)罰:
(一)私自索要、收(shou)受回扣(kou)金額在(zai)五百元以下的(de),沒收(shou)非(fei)法所(suo)得,并(bing)可處以相當于(yu)其非(fei)法所(suo)得等值(zhi)或者(zhe)以下的(de)罰款,同時給予行政警告或者(zhe)記過處分。
(二(er))私自(zi)索要、收受回扣金(jin)額在五百元以上(shang)、一千(qian)元以下的,沒收非法所得,并可處以相當(dang)于其(qi)非法所得等值兩(liang)倍以下的罰款,同(tong)時(shi)給予留用察看處分。
(三)私自索(suo)要(yao)、收受回扣(kou),金(jin)額在一千元以(yi)上的,沒收其非法所(suo)得,同時給予開除公職處分。
第三條 接(jie)待旅游者的商(shang)店(dian)、餐館、汽車公司(si)等經營單位,在經營中不得(de)私人付給(gei)回扣。
違反前(qian)款規(gui)定,有下(xia)列行(xing)為之(zhi)一的(de),由旅游行(xing)政(zheng)管(guan)理部門會同有關主管(guan)部門根據情節予以處罰:
(一(yi))主動付給(gei)私人(ren)回(hui)扣金(jin)額在一(yi)千元以(yi)下的(de)(de),處以(yi)相當(dang)于(yu)其所付回(hui)扣等值兩倍(bei)以(yi)下的(de)(de)罰款;主管(guan)部門(men)應當(dang)對直接責任人(ren)的(de)(de)經(jing)營單位負責人(ren)給(gei)予行政處分(fen)。
(二)主(zhu)動(dong)付給私人回扣金額在一千元以(yi)上的(de)、二千元以(yi)下的(de),處以(yi)相當(dang)于其(qi)所付回扣等值三倍以(yi)下的(de)罰款;主(zhu)管部門(men)應當(dang)對直接責任人和經營(ying)單位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
(三)主動付給私人回扣金額在二千元以上的(de),除按(an)照(zhao)本(ben)款第(二)項(xiang)的(de)規定給予處(chu)罰(fa)外,并可責令該經營單位(wei)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zhao)。
第(di)四條(tiao) 旅游系(xi)統職(zhi)工(gong)在工(gong)作中,不(bu)得向旅游者(zhe)索(suo)要、收受小費(fei);也(ye)不(bu)得收受旅游者(zhe)主動付給的小費(fei)。旅游者(zhe)主動贈送禮品,應(ying)當(dang)謝(xie)絕;確實(shi)謝(xie)絕不(bu)了的,應(ying)當(dang)按國家(jia)有關(guan)禮品的規定處理。
第五條(tiao) 違(wei)反第四條(tiao)規定,有下列行(xing)為(wei)之一的,由旅游行(xing)政管理部門(men)予以(yi)處罰:
(一)本人未主動索要,但(dan)收(shou)(shou)受(shou)小(xiao)費的,給予批評(ping)教(jiao)育,沒(mei)收(shou)(shou)其(qi)所(suo)收(shou)(shou)小(xiao)費。
(二)主動索要小費,或者暗示(shi):刁難旅游者,造成(cheng)不良影響的,給予行(xing)政處分(fen),并可同(tong)時處以(yi)相當于其所收(shou)小費三倍以(yi)下的罰款;情節惡(e)劣,后果嚴重的,可給予留(liu)用察(cha)看直至開除公職處分(fen)。
第(di)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di)二(er)條、第(di)三條、第(di)四第(di)的行為(wei),情節嚴重,觸犯刑律(lv)的,交司法(fa)機(ji)關依法(fa)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條 因私(si)自索要、收(shou)受回(hui)扣或(huo)者(zhe)小(xiao)費被開(kai)除(chu)公職的,不得再錄用為旅(lv)游系(xi)統(tong)職工。
第(di)八條 對(dui)于堅持(chi)原則,拒絕(jue)收受(shou)回扣、小(xiao)費,熱(re)情為旅游者提(ti)供服務,得到(dao)旅游者好評的工作人(ren)員,應當(dang)給(gei)予精神和物質獎(jiang)勵。
第(di)九條 罰沒的款(kuan)項(xiang)和實(shi)物(wu),應當按照(zhao)國家有關規(gui)定處理。
第十條 旅游行政管理(li)部(bu)(bu)門(men)負責(ze)監督檢查本規定的貫(guan)徹實施。工(gong)商、財政、審(shen)計等部(bu)(bu)門(men),應當在中自(zi)職(zhi)責(ze)范圍內(nei)加強配合。
第十一條(tiao) 本規(gui)定適用于旅游(you)系統(tong)的所有(you)單位(wei),以及其他涉及旅游(you)業務的商(shang)店(dian)、餐館、汽(qi)車公司(si)等(deng)經營單位(wei)。
第十二(er)條 本規定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
第十三條 本(ben)規定自發布(bu)之日(ri)起施行。本(ben)文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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